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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09年普通专科招生章程
整理自: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2009-4-19 19:43:07

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09年普通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二、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三、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四、学校代码:11908

五、学校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柳林路14号

六、学校基本概况:

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08年被教育部财政部批准为国家重点高等职业教育示范校建设单位。院校合一的教学管理模式是学校办学特色。为确保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就业,学校制定了一系列促进和保障“校院结合,共育人才”的管理制度,构建了由行业主导,学校、医院、用人单位共同参与的教学管理组织体系,医院和用人单位参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形成了校院合作全方位、工学结合深层次、教学做合一全过程人才培养的长效机制。学校各专业近五年就业率在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中名列前茅。

学校在校生6000余人。现有天津市人民医院、天和医院、海河医院、安定医院、口腔医院等5所附属医院,本市临床教学医院、实习实训基地46个,北京、上海等6省市临床教学实习实训基地28个。校内、外师资力量雄厚。

学校设有16个专业及多个专业方向。其中,护理专业分别在2001年和2002年被教育部确定为“高职高专教育专业教学改革试点专业”、“高职高专教育国家精品专业建设项目”、2003年被教育部确定为“高职高专教育紧缺技能型人才培养计划建设项目”,药学专业被天津市确定为“高职高专教育专业教学改革试点专业”。学校有4门课程分别被评为国家级精品课程,多门课程被评为市级和校级精品课程。

学校与美国、日本、芬兰等国家建立合作关系,双方定期互派师生进行学术访问和学习研修。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有以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校设有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成立有以纪检监察部门为主的招生工作督察小组,负责监察招生工作的全过程。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09年面向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在录取过程中,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作适当调整。

第八条  普通类高职高专学费标准为5000~5500元/生、年,住宿费标准1000元/生、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机构公布的招生计划或学校下发的2009年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条  学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学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依次类推。

第十一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二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三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以及英语单科分数较高的考生。

第十四条  在津实施招生录取中对天津市考生,依据教育部和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基础,参照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1.     安排专业时,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条件下,可优先安排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的考生,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可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安排专业。

2.     退档处理时,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条件下,可先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差的考生做出退档处理,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可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做出退档处理。比较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获得A等第的个数,如A等第个数相同,再比较获得B等第的个数,以此类推。评价考生的综合素质时,依据考生的学业类和非学业类两方面情况综合比较,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由于卫生行业的特殊性,同时考虑就业因素,要求考生五官端正,口齿清楚,脊柱四肢无畸形。肝功能不正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请慎重填报我校各专业志愿,一旦填报志愿,入学后经体检肝功能不正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学校将作调整专业或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  我校各专业公共外语教学课程均为大学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七条  医学影像技术专业只招男生;助产、医疗美容技术、护理、护理(涉外护理)、(社区护理)、(口腔护理)六个专业及专业方向只招女生,且要求身高1.60米以上,考虑就业因素,身材矮小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八条  护理(涉外护理)专业录取在外语单科成绩达到规定标准的前提下,按文化课实考成绩从高到低按计划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临床医学(乡村医生方向)专业在天津实施招生录取时在天津市划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实行单独划线录取。具有天津市正式农业户籍,年龄25周岁以下的考生可报考。

第二十条  我校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细则》、《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有奖学金;设有国家助学贷款;为特困生设有勤工助学岗。

第二十三条  按照人才培养目标,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独立设置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09年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高职高专招生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www.tjyzh.cn

电话:(022)60276652,60276803,88285020

传真:(022)60276651

邮编:30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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